ZZG/0010-2005
1 总则
为建立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教育与监督的长效机制,贯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和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和集团公司党委[2005] 重汽党字14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副部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3 述职述廉的内容
3.1 理论学习(包括对中央和省市纪委要求学习的相关纪律条规、文件和反腐倡廉重要理论文章等)的情况;
3.2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及依法依规依纪实施决策的情况;
3.3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
3.4 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当期“一岗双责”任务书的情况;
3.5 个人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行贿受贿和如实填写、上报廉政档案资料的情况;
3.6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发挥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和实施创新的情况;
3.7 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4 述职述廉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4.1 述职述廉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述职述廉工作,要与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届时要按组织部门的要求完成,并同时向公司组宣部和纪委各上报一份述职述廉报告。
4.2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一般在每年年终总结时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可同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进行。特殊情况,如领导干部的岗位、职务变动,或参加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离职离岗前(一周内)要按述职述廉要求写出报告,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4.3 述职述廉前,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领导干部进行反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如实陈述和说明。
4.4 各二级单位组织述职述廉前5日内, 应向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邀请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参加;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4.5 述职述廉,可以作为领导班子年终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以领导干部逐一述职的方式进行,可以吸收本单位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4.6 各单位党委应在述职述廉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本单位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总结整理,分别报集团公司纪委和组宣部。同时,参加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也要分别向公司纪委和组宣部上报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其中,上交纪委的述职述廉报告存入干部本人的廉政档案。
5 责任追究
5.1 不按要求组织述职述廉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纳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未组织述职述廉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同时,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
5.2 述廉中未如实地反映情况,造成极坏影响或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据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或进行经济责任的考核。
6 附则
6.1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6.2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