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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4/1/8 15:28:20
1 总则
1.1 为贯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和深化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促进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发挥教育、预防、警示、激励的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和党纪条规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实施政治上爱护方针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副部级(含)以上干部(不含集团领导班子)及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要求需要落实情况的相关人员。
3 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任前谈话、诫勉谈话、“打招呼”谈话四种类型。
3.1 廉政谈话
3.1.1 领导干部在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不力、群众评价不高时;或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挫折,工作状态不佳时;或领导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公司纪委可视情况对所分管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3.1.2 谈话前,由公司纪委拟定谈话提纲、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下发谈话通知,并将谈话的要求、时间、地点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谈话对象。
3.1.3 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形式进行。
3.2 任前谈话
3.2.1 领导干部工作的变迁、职务升降前需进行任前谈话。
3.2.2 新任职(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名单,由组宣部在公司党委研究确定后的三日内向公司纪委提供。
3.2.3 对拟任职领导干部在公示期间群众有所反映,但不影响使用的,组宣部要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与新任职干部名单一并向纪委提供。
3.2.4 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在领导干部到任前进行。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3.2.5 任职前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形式进行。
3.3 “打招呼”谈话
3.3.1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是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或是群众对领导干部有较大反映时,需进行“打招呼”谈话。另外,对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与业主单位分管领导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前进行“打招呼”谈话,明确纪律要求;对案发单位在案件查处后必须与案发单位负责人进行“打招呼”谈话,提出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发单位的苗头性问题或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并督促其整改。
3.3.2 “打招呼”谈话的目的是通过交流沟通,做到诚恳引导、及时提醒,确保预警作用的发挥。被谈话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谈话的内容。
3.3.3 “打招呼”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由公司纪委副书记及纪检业务相关人员负责。
3.4 诫勉谈话
3.4.1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4.1.1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3.4.1.2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4.1.3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3.4.1.4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3.4.1.5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3.4.1.6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3.4.1.7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4.2 诫勉谈话前,公司纪委应列出谈话提纲,并向谈话对象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
3.4.3 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在一周内就自己所认识问题的态度、整改的措施向公司纪委写出书面报告。公司纪委将对被谈话人的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在与本人沟通基础上形成谈话报告。凡认识不深刻的,要推倒重来。
3.4.4 公司纪委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其整改情况。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要听取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和周围群众的评价意见。
3.4.5 对经过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公司纪委要按有关程序做出组织处理。
3.4.6 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会同分管领导进行。
4 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5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跟踪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6 公司纪委负责派人做好谈话记录,同时参与谈话的双方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整理好相关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保存。
7 公司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相应的廉政谈话制度。
8 附则
8.1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8.2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