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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
发布时间:2012/6/28 11:03:19
ZZG101000-2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企业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效能监察是对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为保障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工作程序、责任体系、工作职责以及考核和奖励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各全资子公司(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子)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公司)。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围绕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重点及关键环节,依据各项管理职责范围确定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对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决策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及时、认真、卓有成效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决定、决议,对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勤政高效地完成工作目标。
第六条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树立集团公司大局意识。重点监督检查擅自或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侵占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集团公司的生产计划安排执行情况,是否有效地调动职工积极性,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是否围绕创建节约型企业,坚持实施低成本战略,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产品加工制造能否达到集团公司有关质量要求。重点监督检查因管理不善,使生产过程中严重浪费人力、物力和设备能力,没有达产达效,严重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重大生产事故、人身机具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集团公司的营销策略、政策是否及时得到贯彻,产品库存管理是否科学合理。重点监督检查有无违法经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有无不认真履行合同、刁难客户、索要钱物及内外勾结、谋取私利等不廉洁行为;是否严格执行销售货款“一线通”规定,体现“亲人”服务;有无不进行资信调查,盲目同无合同、无担保的经销单位或个人发生销售关系而被欺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对安全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有力,机器设备、作业场地和重要办公场所是否存在隐患,有无防范措施或整改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重点检查不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滥用职权,擅自改变操作规程、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特殊物质管理有无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建立了一整套质量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把质量关,加强对进厂原材料、外协配套件、在制品和产成品的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重点检查由于管理不善、把关不严而造成误检、漏检等质量事故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拒付货款或退货的,造成经济严重损失,影响企业信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关于科技开发、推进科技进步有关规定。是否合理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对新产品的开发是否及时,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有无造成重大事故,生产工艺的管理是否科学。重点监督检查采用落后、不成熟的生产技术或将不成熟、落后的生产技术推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在设计、研究和技术攻关中,违反规定,擅自泄漏、窃取、转让、出让科技成果和重要技术情报的行为;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评奖或技术职务评定及聘任中,违背原则,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物资、设备采购中是否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是否按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的物资、设备,物资、设备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储备是否科学合理,有无造成严重积压,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资金筹集、使用是否根据生产经营的中心工作来科学合理调度资金,内部成本核算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违反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违规借贷,记帐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对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呈报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引进施工队伍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了招标,施工队伍是否进行有效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存在预算审查不严而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虚立项目、虚报工程量和高套定额等问题。
第十五条 对外经外贸业务管理活动实施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在对外经济活动和进出口业务往来中,有无不遵循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在国际交往中,有无不廉洁行为,是否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进行招标、比价采购。
第十六条 对干部、劳动人事、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确地贯彻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充分体现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公开选拔干部的原则,是否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劳动工资分配方案是否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企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对外投资是否进行了科学论证,对外投资是否按照程序审批。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是否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是否有造成企业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八条 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医疗服务、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坚持职工利益无小事的原则。重点监督检查职工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改进、社区规范管理、物业管理服务问题。
第四章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专题立项工作程序:
1.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根据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日常检查等渠道所掌握的情况或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要重点解决制约生产经营效益的难点问题和影响企业管理效率的薄弱环节。在具体立项时,要本着先易后难、先专项后综合的原则,选择领导重视、群众反映大、问题明显易见效果的问题,作为效能监察项目。立项后,要将选题立项依据、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以报告的形式上报主管领导,同时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法律监审部备案。
2.组织实施,跟踪管理。项目确立后,由立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人,组织力量进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纪检监察部门与专业部门配合或是确定方案后由相关部门、单位在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和指导下,完成监察任务,作出专题报告。由于效能监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组织力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在实施过程中,监察部门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项目涉及的关键问题要协调处理,确保实施进度。要认真做好《效能监察跟踪管理推进记录》,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做好各类资料的积累工作。
3 .改进管理,申报成果。效能监察的出发点在于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纪检监察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管理部门要根据监察建议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提高效能。立项实施完成后,属于上报集团公司的项目,在各二级单位自行初评的基础上,填报《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等材料,并做好项目评审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日常监察工作程序。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各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监察范围,抓好日常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下达年度效能监察工作重点任务,对管理部门、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明确责任,通过下达《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时改进工作,规范管理。
第五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由总经理主管,成立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成立效能监察评审小组,负责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和评审工作,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按程序、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各二级单位由行政领导或分管领导主管,应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评审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六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是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按照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部门关于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依据部门职责范围,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专项工作,并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企业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同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效能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效能监察专题立项工作,凡未按公司规定要求进行立项申报、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及参加评审的,依据效能监察工作相关考核办法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日常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或被监察对象未按照监察建议整改的纳入公司日常经济责任制考核,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考核;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的经济考核,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成效较好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与之配套的制度或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法律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